吉心當兵的弟兄—凱哥最近憂喜參半,喜的是他把上了一個正妹(照片請私下和我索取),憂的是這個正妹已經結婚還有一個小孩,這個問題讓凱哥來打牌的時候總是若有所思,忘了吃忘了碰甚至忘了胡,腦中想的都是會不會犯通姦罪。為了解決凱哥的煩惱,我們來說一下通件罪的構成要件。Allen應該也有可能會用的到。
先來看看法條:
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按照字面解釋,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有兩個,第一、有配偶者,第二、要與人通姦,後面相姦者亦同指的是兩人通姦,只要其中有一人有配偶,則兩個人都算是犯通姦罪。凱哥如果一不小心,就是屬於相姦者的腳色。
第一個構成要件,有配偶者這個應該沒有問題,配偶一定是要有三人以上證人舉行的公開儀式結婚而成的夫妻,未婚妻不算,離婚的也不算,但是縱使婚姻沒有登記,還是有效的。
第二個構成要件,與人通姦這個比較有問題,首先,通姦的對象要是人,因此你要去搞火雞、搞羊、搞馬甚至搞孔雀都沒人理你,因為你通姦的對象不是人,不符合構成要件。至於這個通姦學問就比較大了。
在刑法修改的歷史之中,關於姦淫這個辭作了幾次的變動,首先在妨礙性自主罪章出現時,將負面的名詞姦淫改為中性的性交,這裡的性交指的是性器的插入,而後在1999年將性交的定義擴大到肛交,口交以及異物插入等性行為,這個更動被學者嘲諷為媽媽幫小孩子量肛溫也算是性交,因此最後將性交的定義加上一句為負面的「非基於正當目的」,所以其實法律上的性交都是屬於非基於正當目的的。
在幾次的更動之中,只有通姦罪一直保留著通姦這個辭,而沒有改為性交,這點很奇怪,因為立法者忘記了嗎?還是因為立法者基於某種目的而刻意的遺忘?只要腦袋長在脖子上應該都會覺得是後者,至於是什麼目的呢?我想大概是因為立法委員犯通姦罪的機率很高吧!
無論如何,既然通姦沒有改為性交,我們就不可以把通姦和性交混為一談,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中有規定,但通姦沒有,那麼通姦在法律上的意義到底是什麼?為此高等法院曾就這個問題進行過討論(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最後的結論是通姦僅限於性器的接合,也就是說口交、肛交或是愛撫等行為都不構成通姦罪,一定要插入才算。
聽到這裡凱哥可以放一半的心,但是他又有疑問了,那同性的外遇算是通姦嗎?畢竟法條只說與人通姦,沒說與異姓通姦。關於這個問題,目前來說同性是不構成通姦的,原因有二,第一,因為國內目前不允許同性婚姻,既然同性不可能有婚姻的存在,自然也不會有妨害家庭的問題,而通姦罪是規定在妨害婚姻與家庭罪章底下的;第二,同性怎麼可能有性器的接合,除了口交、肛交或異物插入,要性器接合除非兩個男的可以把……算了,這太噁心了,雖然生物學上總有例外,至少目前來說同性是不構成通姦罪的。只是這樣的法條明顯與社會認知有違,未來很可能被改掉。另外通姦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未來也有可能會除罪化。
聽到著凱哥很好奇,那要怎麼證明有性器接合,總不可能抓姦在床的時候兩個人還呆呆的插在裡面讓你拍照吧?關於這個問題,各位應該看過CSI吧,CSI裡面要看有沒有性行為,都會拿著一個燈在那邊照呀照的,在照什麼?沒錯,就是下體分泌物。因此只要有性器結合,幾乎就會有男女混合的下體分泌物。實務上有屏東一對男女被捉姦時,辯稱僅有口交行為,因為採集不到女方下體分泌物,又通姦不處罰預備犯和未遂犯,所以沒辦法將兩人定罪。
聽到這裡凱哥應該就很開心了,Allen應該可以放心了吧!如果還不放心的話,那就慢慢等到通姦罪除罪化摟。
1 則留言:
那援交跟通姦哪一個比較嚴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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