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在「凱哥的煩惱」中,小鄭隨口問的問題著實有些難以回答,其實大可以簡化的回答: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誰輕誰重,很明顯。當然援交的罪會更重,但這樣回答其實不太負責任,原因在於,援交犯了什麼罪?
通常說的援交其實就是性交易,因此性交易的對象當然會影響犯什麼罪。如果對象未滿18歲,這個犯罪是很確定的,重點在於,如果性交易的對象滿18歲呢?
一般來說援交被抓很大比例都是被警察網路釣魚釣出來的,不管是找人援交還是找人被援交,只要被警察釣到二話不說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起訴。其實警察釣魚很早就有了,據李茂生老師的說法,以前都是用在柏青哥業者身上,以前警察會穿便衣去打柏青哥,打完之後拿到珠珠,就去和老闆說:「我現在要回家,但是錢都打柏青哥打光了,換禮物的話我又沒有用,能不能直接換現金?」老闆當然說不行,便衣就說:「你沒有人性,沒有愛心。」最後老闆就勉為其難的基於愛心給他換錢,然後這個有愛心有人性的老闆就以提供場所賭博罪被抓起來了,看起來很誇張,但其實現在很多網路援交釣魚就是這樣的情況。
那爲什麼就算援交對象滿18歲,還是可以用第29條起訴呢?先來看一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
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沒錯,幾乎只要是在任何地方散佈性交易的訊息,幾乎就落入了第29條的構成要件,所以其實我們一般說的援交被抓,並不是援交這個行為被抓,而是因為散佈援交這個訊息被抓的。
很奇怪吧!這個法條其實被罵很久了,很多學者認為這一條過度侵害了言論自由,就連剛出爐的大法官解釋,釋字623號也是針對這一條而來,但很可惜的,除了許玉秀、許宗力和林子儀大法官,其他的大法官們還是認為這一條並沒有違憲,仍然有效,因此目前來說,在網路上徵援交、找援交,只要被釣到,檢察官幾乎就是用這一條去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