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對斯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的感想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始末。



日前收到一封e-mail,標題叫「老外在北京街的一幕」。內容敘述一個外國婦女在騎著自行車在北京街上,旁邊一輛汽車駛入了非機動車道,這個外國婦女有禮貌的請司機回到車道上,司機卻不肯,於是兩人便僵持在路中間,旁人卻像看笑話般的冷眼旁觀,最後婦女無可奈何的退讓。



文章內容附上了照片,因此格外引人注意。最後的結論是大陸的人民素質實在應該提升。



我上民法的時候,講到習慣法的地方,老師依例列舉許多判決說明在實務上,有時會發生習慣法優先適用於成文法的情況,例如判決遺產歸屬時,依照當時的社會風俗,將已出嫁的女兒判決沒有遺產繼承權。



這時有個同學提問,這樣的行為豈非很不合理嗎?老師的回答我到縣再還記得十分清楚,他說:「現在看來是很不合理,但是你憑什麼去告訴那個時代的人怎麼過生活。」



我當時感到非常的震撼,不斷的思考,是啊!我憑什麼?我從來沒有經歷將男尊女卑當作再正常不過的生活,所以我才深深覺得不合理。那麼,我憑什麼?



於是當我收到那封「老外在北京街的一幕」E-mail時,我腦中出現的就是老師這一句話,「外國人,你憑什麼告訴北京人應該怎麼生活?」或許這不是正確而且有水準的做法,但身長在先進國家,接受高等教育,國民素質高的外國人,去教導一個生長在「排隊上公車,就別想上的去」的國家的人,你應該怎麼過生活,無疑是毫無立場的。



或許大陸的人民素質有待提升,但無論如何不應該由一個外國人的故事中產生教訓,我認為在一張張照片中,該覺得慚愧的是那個將自以為是的價值觀套到在地人身上的外國婦女,因為她並非在那樣的環境中成長,她憑什麼告訴當地人怎麼生活!



之後,到了斯馬庫斯,親身感受到原住民樂天知命的個性,我同時也深深覺得,在這個「風倒櫸木事件」中,我們憑什麼去告訴他們應該怎麼過生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號)



刑事判決不若民事,沒有習慣法的適用,判決書中多著墨在於有無犯意,搬運的村民是否在搬運時見到樹幹上的紅漆和鋼印。就判決而言,法理上判決有罪完全說的通,有犯意,有竊取行為,因此有罪。



森林法為保育森林,防止濫墾濫伐,出發點是好的,但制度應該用來保障這樣的出發點,在這個事件中,再一次見到原住民的傳統與現行法律衝突之處,或許法理上毫無瑕疵,但對於原本保護森林的目的則不再加以考究,不問行為是否違背森林法之初衷,只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竊取之定義,這樣的森林法的目的豈非蕩然無存。



更重要的是,我們從未在山裡過生活的人,到底憑什麼,去告訴他們應該怎麼活。



1 則留言:

Allen 提到...

其實,林務局要那棵樹木做什麼呢?
好像沒必要把事情鬧的這麼大...